今日竹山網消息 近日,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謝某、賀某、夏某、萬某、張某、張某某、賀某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值得深思的問題是7名被告人中僅有賀某濤、萬某剛剛年滿18周歲,其他均為未成年人。
7被告人分別來自我縣的各個鄉鎮,都是職教集團或寶豐二中的學生。7被告人于2009年7月13日、14日、20日分別在竹山縣藥材公司院內作案四起,均采取威脅、毆打、搜身等方式搶劫被害人黃某、陳某等4人的財物。其中被告人謝某、夏某作案四起(一起未遂);賀某某作案3起(一起未遂);張某作案兩起;萬某作案兩起(一起未遂);張某某、賀某某作案1起。各被告人在法庭上對作案的主要事實均供認不諱。
本院審理后認為,7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搜身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作案次數、年齡、認罪態度、是否自首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本著懲罰與挽救相結合的宗旨和取得最佳法律、社會效果的目標,作出前述判決。(劉先超 陳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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