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4月5日,田家人民法庭對“無人”駕駛的三輪摩托車造成王啟明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車主李相全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共計95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0年9月9日臨晨,王啟明乘坐由被告李相全駕駛的屬其所有的正三輪摩托車一起去上庸鎮太陽坡茶場基地捕獵,當行至上庸鎮環庫路丁家溝路段時,發生翻車,導致王啟明死亡及被告重傷,車輛受損的事故。 事發后,縣交警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驗,因李相全稱事發時車輛是王啟明駕駛,王啟明已死亡,又無其他目擊證人,故交警大隊沒有做出責任認定。為妥善處理后事,李相全先后給付了死者家屬人民幣18995元。但為其他賠償事項,雙方各執一詞:王啟明家屬稱上車時是李相全駕駛的,李理應賠償。李相全辯稱途中是王啟明駕駛造成的事故,故不予賠償。此起交通事故成為“無人”駕駛的交通事故案,為此死者家屬起訴至田家人民法庭。
法庭經審理認為,啟程是被告李相全駕駛,是不爭的事實。途中是否換成無駕駛證的王啟明駕駛,因王啟明已死亡,且無其他目擊證人證實,故被告李相全的辯解不予采信。被告李相全由于忽視行車安全,未能謹慎駕駛而導致事故的發生,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王啟明明知肇事車輛是載貨摩托車任然違規乘坐,加之當時天色尚早,能見度低,其自身應能預見到潛在的危險而乘坐前往,自身亦有一定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據此法庭作出以上判決。(熊俊寶)
2010年9月9日臨晨,王啟明乘坐由被告李相全駕駛的屬其所有的正三輪摩托車一起去上庸鎮太陽坡茶場基地捕獵,當行至上庸鎮環庫路丁家溝路段時,發生翻車,導致王啟明死亡及被告重傷,車輛受損的事故。 事發后,縣交警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驗,因李相全稱事發時車輛是王啟明駕駛,王啟明已死亡,又無其他目擊證人,故交警大隊沒有做出責任認定。為妥善處理后事,李相全先后給付了死者家屬人民幣18995元。但為其他賠償事項,雙方各執一詞:王啟明家屬稱上車時是李相全駕駛的,李理應賠償。李相全辯稱途中是王啟明駕駛造成的事故,故不予賠償。此起交通事故成為“無人”駕駛的交通事故案,為此死者家屬起訴至田家人民法庭。
法庭經審理認為,啟程是被告李相全駕駛,是不爭的事實。途中是否換成無駕駛證的王啟明駕駛,因王啟明已死亡,且無其他目擊證人證實,故被告李相全的辯解不予采信。被告李相全由于忽視行車安全,未能謹慎駕駛而導致事故的發生,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王啟明明知肇事車輛是載貨摩托車任然違規乘坐,加之當時天色尚早,能見度低,其自身應能預見到潛在的危險而乘坐前往,自身亦有一定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據此法庭作出以上判決。(熊俊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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