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近日,縣法院依法審理判決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原告徐某因未履行死者遺囑中所列義務等原因,被依法駁回了其繼承財產的訴求。
原告徐某為城關鎮人,其姑姑徐芳與丈夫王強30歲時仍未育子女,遂領養一子王明,后王明與被告黃珍結為夫妻。1987年,王強、徐芳夫婦及王明、黃珍夫婦共同興建了三間瓦房、一間廈子,5年后又在自家門前搭建了兩間30平方米的門面房。1993年,王明因車禍死亡,其后王強、徐芳夫婦及黃珍共同生活。1996年,另一被告李清與黃珍結為夫妻,入贅為婿。2003年王強逝世,同年8月原告徐某將徐芳接到家中做客,期間在縣公證處為徐芳辦理了遺囑公證,遺囑內容為:王強、徐芳及王明、黃珍建造的上述房屋、門面、家庭生產生活用具等,全部由原告徐某繼承;從立囑之日起,徐芳的撫養、病醫、死葬及生活照顧義務俱由被告徐某承擔。其后徐某將徐芳送回家中,未向被告李清、黃珍夫婦提及遺囑之事,徐芳的生活也一直被告二人進行照料。2006年3月,徐芳去世,二被告進行了安葬,原告徐某沒有提出繼承其姑姑徐芳的財產。2010年10月,原告徐某找到二被告,要求繼承徐芳財產,被二被告拒絕,遂向縣法院具狀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原告徐某所出示的遺囑系立囑者真實意圖表達,但協議中有處置立囑者家庭其他成員的行為,該部分無效;原告未能履行對立囑者的撫養等義務,且未在除斥期間主張繼承,故依法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張成)
法院審理觀點:遺贈撫養協議中,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受益者應先履行撫養義務,才能享受繼承權利。原告徐某同意接受遺贈撫養協議后,對被遺贈人生前從未履行過撫養義務,其繼承權利自然相應失去。另外,被遺贈人死亡后,接受遺贈者應在兩個月內主張其權利,兩個月內未提出的,即視為放棄受遺贈。本案中,原告徐某在被遺贈人死亡四年之久后才提出接受遺贈,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因此,法院不支持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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