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近日,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了一起失火案件。
被告人梁某系得勝鎮人,2011年2月23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梁某在位于本村本組自己耕地內焚燒地邊雜草時,不慎引起地邊扒山著火,火勢迅速向四周蔓延。后經鎮村干部和附近群眾奮力撲救,直至2011年2月24日8時許火才被撲滅。經勘查,火災造成過火林地面積252畝(16.8公頃),過火林地內多為芭茅兼零星散生喬木,林種為薪炭林,樹種涉及馬尾松山木、白楊、硬闊以及其他軟闊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梁某在焚燒地邊雜草時,過失引發森林火災,且過火面積達到16.8公頃,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鑒于其在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如上述判決。(朱玉成 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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