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一男子持槍20年終被舉報,依法受到了法律的懲罰。“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近日,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并依法作出了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于1992年購買他人自制火藥槍一支用于打獵,并多次借給同組村民程某某使用。2011年9月9日縣某派出所接到舉報后,從程某某家中搜出自制火藥槍一支及彈藥。經十堰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該火藥槍具有殺傷威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威力的火藥槍,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竹山縣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經社會調查,建議對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和悔罪表現,可以對其適用緩刑。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陳琳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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