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日前,一起涉嫌盜竊、收購和代為銷售綠松石犯罪案件在縣法院塵埃落定。五被告人朱某某、喻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羅某某分別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2011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朱某某竄至麻家渡鎮某村民家,盜竊綠松石10余公斤。次日,朱某某將盜竊綠松石情況告之被告人羅某某,并由羅某某聯系被告人李某某,后朱某某和羅某某一起將綠松石運至李某某家。李某某明知是盜竊的綠松石,仍以8000元的價格收購,朱某某得贓款7500元,羅某某得贓款500元。
2011年3月某日晚,朱某某竄至寶豐鎮某居民家,盜竊綠松石成品15公斤。朱某某將盜竊的綠松石運至李某某家,李某某明知是盜竊的綠松石,仍以13000元的價格收購。
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喻某竄至潘口鄉某綠松石加工廠附近,向該廠工人的被告人張某某明示要盜竊綠松石,并了解加工廠的存貨倉庫及防范情況,張某某在明知朱某某欲盜竊綠松石時,仍如實向朱某某等人介紹了該加工廠的存貨倉庫情況。2011年5月某日晚,喻某駕車載朱某某一起竄至該綠松石加工廠的存貨倉庫處,朱某某給張某某發短信詢問倉庫內是否有人,張某某未予回復。后朱某某、喻某二人撬開倉庫的防護網,由朱某某進入倉庫實施盜竊,喻某在倉庫外接應,共盜得綠松石140余公斤。在朱某某正實施盜竊時,張某某給朱某某打電話,讓“搞快點”。朱某某、喻某二人將盜竊的綠松石連夜運至寶豐鎮某地存放。后由朱某某聯系李某某,并將盜竊的其中十余公斤綠松石出售給李某某,李某某明知是贓物仍以20000元價格收購,朱某某、喻某各分得贓款10000元。后喻某將其余的120余公斤綠松石運至城關鎮某地存放。該綠松石后被縣公安局扣押,經鑒定價值7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喻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某、羅某某明知是盜竊所得的贓物,為貪圖利益仍予以收購和代為銷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朱某某、喻某、張某某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屬共同犯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在犯罪過程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節以及認罪態度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朱某某、喻某、張某某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七年、五年,并處罰金;被告人李某某、羅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陳琳 曹承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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